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莱政办发[2009] 16号
印发《莱阳市事业单位
第六聘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
《莱阳市事业单位第六聘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莱阳市事业单位
第六聘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实施意见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通过实行评聘分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内部活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
第二条 应聘人员范围是在各类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定程序,在开展下一个聘期实施之前,通过评审、考试或定职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依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第四条 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岗位数额,原则上按照山东省人事厅分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规定执行。若上一聘期岗位聘任数量多于省规定设岗比例的,则本聘期岗位聘任数量不再增加,对超出的岗位数额随自然减员逐步削减;若上一聘期岗位聘任数量少于省规定设岗比例的,而专业技术人员数又超过省规定设岗比例,则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事业的发展适当逐步增加;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达不到省规定设岗比例的,则按实际情况进行限岗聘任。
第五条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聘期内新安排的军队转业技术干部、机关分流人员以及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的,由人事局专项审批,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在下一聘期与单位其他人员同样参加竞聘。
第六条 各单位的岗位核定应在全市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单位根据省规定设岗比例要求,结合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比例申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事局统一核定各级别聘任数额,核发聘任批复。
第七条 凡未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和未进行专业技术岗位核定的单位,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第八条 聘任期限。教育系列第六聘期仍为两年,即从2009年9月1日起到2011年8月31日止。其他系列第六聘期为两年零六个月,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1年6月30日止。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连年考核为合格以上,上一聘期内获得以下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下一聘期可直接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得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2、被评为烟台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
3、经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
4、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
5、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上一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下一聘期不予聘任:
1、聘期内有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已脱离原专业技术岗位而从事其它与原专业不对口工作的;
3、聘期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
4、在任职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5、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触犯刑律的。
第十二条 聘任程序:
1、建立聘任组织。各单位要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人事、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参加的聘任委员会。该委员会具体编制考核评价标准、聘任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受理考核及聘任结果异议等。
2、宣传发动。聘任委员会应及时向专业技术人员宣传市政府文件精神,明确评聘分开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
3、确定聘任数额、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各项事宜。
4、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述职。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将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技成果等进行总结,同时,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打算。
5、在量化考核和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6、聘任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7、签定聘约,办理聘任有关手续。担任单位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聘任。
8、召开聘任大会。由单位领导宣读聘任文件,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向落聘、解聘及降聘人员提出整改意见等。
第十三条 单位同受聘人员签定的聘约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聘任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2、受聘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必须完成的任务;
3、任期的起止时间,任期内的有关待遇;
4、聘任双方在聘任期间解聘和辞聘的有关事宜;
5、仲裁单位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宜。
第十四条 对拟聘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由单位填写《烟台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解降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聘任和降、落聘的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字,便具有法律效力,聘任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更改的,由双方商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批复。
第十六条 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审批工资时,要凭人事局核发的聘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并进行。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适合本专业实际的考核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业绩、科技成果、论文、著作、奖励等易于量化的项目,分项予以计分,对不易量化的项目采用定性方法,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存入本人考核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参加竞争上岗或申报高一级职务;任期内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且任职时间达到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降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执行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应按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解、落聘人员,属干部身份的按管理人员待遇执行,属工人身份的按工人待遇执行。
对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50周岁(工人身份的女年满45周岁)以上、已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上一聘期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参加竞争聘任后降聘、落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享受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记入档案,单位按档案工资缴纳养老保险金,待达到退休年龄后,以档案工资为准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聘期自行解除:
1、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而不再续聘的;
2、不能履行聘约的;
3、严重失职、渎职的;
4、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6、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者;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聘:
1、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或工程没有完成,需本人继续工作的;
2、掌握本单位重要生产技术、工艺设计资料、技术秘密,或者其他重要公务尚未交接清楚或未处理完毕,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本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实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人事 岗位聘任 △ 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三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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